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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发现失踪妻是怎么回事呢?具体是怎样的?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8-04-28 16:56 我要评论( )

我们总说有缘自会相见,小编刚刚看到一则消息非常的震惊,那就是看电视发现失踪妻是怎么回事呢?具体是怎样的?有不少的网友也是问到,具体是怎样的?

 我们总说有缘自会相见,小编刚刚看到一则消息非常的震惊,那就是看电视发现失踪妻是怎么回事呢?具体是怎样的?有不少的网友也是问到,具体是怎样的?是怎么失踪的?小编也是在网上搜索了一番,原来妻子一直患有智力障碍症,当两人见面的时候,两人是紧紧的抱在了一起,具体的小编也是做了一番整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看电视发现失踪妻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失踪具体是怎样的

看电视发现失踪妻是什么情况

节目只是简单地出现了阿群几秒钟的相片,但对于一直苦苦找寻阿群的阿军来讲,却是弥足珍贵,他终于知道妻子阿群的下落了,23日一大早,阿军就匆匆赶到了救助站。

阿群似乎一眼就认出了阿军,紧紧地抱着他,好怕再一次和他分离。阿军说,阿群有智力障碍,2015年8月份走丢后,自己报了警,又贴寻人启事,到处找她,直到昨晚,他有朋友看到了节目,才知道阿群一直在救助站。

王建军(吴丽群老公):“她失踪两年多了,我一直在找她。她走失的那天是下午4点钟,我我从外面回来想让她接小孩,她没有接孩子,不知走哪里去了 ,我儿子他晚上都说想妈妈想妈妈的。”

随后没多久,流浪街头的阿群被警察送进了救助站,因为一直记不清家人的信息,这次团聚她等了足足两年。

看电视发现失踪妻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失踪具体是怎样的

家人失踪怎么办?

1、求助于警方。在无其他良策的情况下应该这样做。警方可以将你姐姐的情况输入全国失踪人口信息库,一旦经过比对,就有可能立即联系你们。(向户口所在地警方求助)

2、必要时向警方提供家人的DND样本,做最坏的打算。公安网上有一个全国未知名尸体数据库,在库里比对看看是否有结果。(请恕直言,这种结果谁也不愿意看到,但你们目前的心态是“活要见人......")

3、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布配照片的寻人启事。全国的人口管理由公安部门承担,《人民公安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均有订阅,影响面很广,作用很大,不妨试试。

4、最后也只能"守株待兔"了。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如果你姐姐一直处于流动状态是很难找的。问题的关键正如我开始推荐的依赖于公安机关。

5、最后一招。法律规定:失踪两年后,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宣告死亡。你们家可以到时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这样可以到公安机关注销她的户口,这样她的身份证就无效了,她走到哪都是“不合法”的,只要流动,无论住宿、上飞机等等,公安机关就很快能找到她。最后祝你们能早日团聚!!

拓展阅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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